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调、停课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湖北药学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体系(试行)》、《湖北医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和《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学活动的各教研室和教师个人。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一、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改变授课地点或授课时间;
二、教师不得缺席的集体活动、重要会议或工作;
三、任课教师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属亲属发生突发事件;
四、任课教师工作调动;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停课手续:
一、因师资变动无法开设的选修课程;
二、选课人数不足计划人数30%的选修课程;
三、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 调停课具体要求
一、任课教师需提前一周办理调停课手续,如遇紧急情况,各教研室应于当天计划开课前补办调停课手续;
二、每门课程的调停课率不超过10%;
三、学校安排教师出国及到校外进修,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
四、因参加学术会议或病假调停课者,须持会议通知或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
五、承担调研任务或学校安排其它出差任务,须持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五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
一、因全校性活动调停课者,按学校通知执行;
二、任课教师填写《湖北医药学院调(停)课申请表》,经所属教研室主任审批签名,学院教学科研办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对调(停)课信息做更新,同时将调(停)课申请表报送教务处备案。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调课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办,程序相同;
三、教学科研办负责通知学生调课安排,落实补课时间、地点,且在教务管理系统内更改相关信息。
第六条 教师未经批准私自调停课,按《湖北药学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学科研办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教学科研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