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提高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水平,参照《湖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提高学术水平,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 构 设 置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授、博士学位教师和直属教研室、研究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院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秘书处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负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委员应具备全局观念,作风民主、正派,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续聘任;若委员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因事请假者除外),由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学院主任同意可停止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对学院科研团队组成、科研方向拟定、科研计划制订、科研机构设置提出建议;
2、对学院学科、精品课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进行审议;
3、对学院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学术著作与教材编写进行论证;
4、组织部内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对申请上报的科研奖励成果进行审定和推荐;
5、指导学院的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大学生科研活动、学术会议等,积极推进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6、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带头人资格,研讨学科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方案;
7、对学院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8、组织对其他重大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有关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和会议中讨论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实行迥避制度,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3、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每次会议前,由秘书向委员通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在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若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有关学术评议的公文,经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由主任委员签署后下发。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