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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
2023-04-11 16:13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为加强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术梯队的形成和优化,从而为进一步培养、推荐校级、省级学科带头人做人才准备,根据湖北医药学院《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遴选原则、条件

第一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注重传统优势学科,兼顾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遵循有利于校级、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的形成以及学术梯队稳定的原则。每个学科至多遴选1名学科带头人,1-3名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兼任该学科内一个方向的学术骨干。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1.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副教授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

2.具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在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取得系统的科研成果;

3. 近三年来,主持厅级(或以上)科研项目(教研项目)或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并在科研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发表SCI、SSCI、EI、ISTP收录论文1篇;

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

③获国家专利1项(排名前三);

④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国家级规划教材、译著1部。

第三条 学术骨干遴选条件:

1.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

2.近三年来,主持或参与厅级(或以上)科研项目(教研项目)或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并在科研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②获得厅级(或以上)科技成果或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

③获国家专利1项(排名前三);

④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国家级规划教材、译著1部(排名前三)。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科带头人申报表》。

2.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议,确定学科带头人建议人选名单,报学院审批,本轮评选学科带头人限5名以内。

3.经学院审批通过后,报学校科技处备案,正式聘任为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科带头人。

第五条 学术骨干遴选程序:

1.由学科带头人推荐。

2.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制定本学科的发展建设规划,跟踪国际国内前沿,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形成意义重大、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方向;

2.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青年学术骨干,组建合理的学科梯队,形成较高水平的学术队伍;

3.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在任期内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①经常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应组织本学科学术报告会1次;

②积极组织本学科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课题以及项目鉴定、报奖工作,获省厅级(或以上)项目1项;

③积极配合做好学位授权点和重点学科的申报准备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对学科建设的检查与评估。

4.学科带头人任期内须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发表SCI、SSCI、EI、ISTP收录论文2篇。

②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前4名)。

③教学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本人是主要完成者(前两名)。

④公开出版1部学术专著、国家级规划教材或译著。

第七条 学术骨干岗位职责:

1.积极支持并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聘期工作目标;

2. 并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发表SCI、SSCI、EI、ISTP收录论文1篇。

②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或以上)科技奖励。

③教学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④参编1部学术专著、国家级规划教材或译著。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权利

1学院学科带头人作为校级、省级学科带头人的推荐人选;

2.学院鼓励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出国访问、讲学,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等,并提供必要资助;

3.积极改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从聘任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待遇,聘期三年。

第十条 学院每年对学科带头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总结。对学科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如申请到了校级(或以上)重点学科、建成校级(或以上)研究机构、获得国内外重大科学研究课题资助等,学院给予学科带头人一定的奖励。任期考核合格者一次性给予3000元学科带头人津贴;对成绩显著的学科带头人进行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十一条 学术骨干的考核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在学科内部完成,结果上报学院。

第十二条 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带头人的资格:(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2)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3)不能履行学科带头人职责。

被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担任学科带头人。

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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