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兼职教师是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规范有序运转,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学科对口,熟悉本学科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3.具有较强的服务和协作意识,遵守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服从学院管理,有足够的精力投入教学工作。
4.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聘任程序
1. 本人申请。由愿意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填写《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兼职教师申请表》一式3份报学院教学科研办。
2.基本资格审查。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进行基本资格审查。
3.开展试(预)讲。对基本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由学院提交相关教研室组织试讲,教研室根据所需兼职教师人数,在试讲通过的申请人员中提出选聘推荐意见,报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
4.正式聘任。根据教研室提出的推荐意见,学院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同意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院发放聘书正式聘任并备案。聘期一般与专职教师聘期相同。
三、相关要求
1. 每学期教学任务书后,由学院相关教研室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向所属兼职教师下发教学任务。兼职教师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接受教学任务的,应及时向相关教研室提出,由教研室协调另聘教师完成相应教学任务。聘期内,有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接接受教研室分配教学任务的,下一聘期取消聘任资格。
2.兼职教师必须参加所在教研室的教学法活动、出题和阅卷等工作。
3.教研室应及时将有关教学督导和学生反映的意见反馈给兼职教师教师,并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经整改后,教学效果仍比较差的,教研室可向学院提出解聘申请。
4.兼职教师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停)课的,须提前一周经所在教研室同意后向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调(停)课申请表办理调(停)课手续。
5.学院将兼职教师纳入师资队伍建设的统一计划,统一安排教师培训、学术活动等。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