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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办法
2023-03-02 09:43  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大力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规范全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校全体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2.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禁止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3.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在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禁止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在职党员干部不得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等活动。

4.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执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含: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7日前(丧事等特殊情况除外)填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及《湖北医药学院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事后7日内要如实填写《湖北医药学院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报告一式三份,本人、所在分党委、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各一份。

第五条 根据省纪委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操办婚庆喜庆事宜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中,操办人为处级及以上干部的,其事前审查和现场检查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其他人员以各分党委为主,现场检查情况经各分党委书记签字后报校纪委备案。各级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2.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3.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4.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5.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6.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2.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3.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办发〔2017〕12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4.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5.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

对不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或虽有报告但违规操办的,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严肃问责,并点名通报曝光。同时,实行“一案双查”,追究对于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的,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纪委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由分党委为主办理的,追究分党委书记、分党委纪检委员及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行使公权力的监察对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医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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