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培育校级、省级教学名师,根据《湖北医药学院教学名师评选管理实施办法(湖医药行发﹝2024﹞2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院教学名师评选与培育实施办法。
一、评选与培育的条件参照校级教学名师的基本条件、教学业绩条件、科研业绩条件、直接认定条件执行。
1.直接认定院级教学名师条件
(1)省级一流课程(含本科和研究生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负责人。
(2)省级教学成果奖负责人。
(3)国家级规划教材副主编。
(4)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校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获得者。
(5)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校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获得者。
2.院级教学名师培育推荐和认定条件
(1)校级一流课程(含本科和研究生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负责人。
(2)校级教学成果奖负责人。
(3)国家级规划教材编委。
(4)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获得者。
(5)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校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获得者。
二、学院教学委员会对学院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推荐、讨论和认定。
三、学院对认定为教学名师的教师颁发证书,进行宣传和表彰,作为学院评先评优、年终考核的依据。学院对荣获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在教学研究、交流、团队建设活动等方面提供经费支持倾斜政策。
四、每2年评选一次,已经获评为教学名师的教师不再参评。
五、荣获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要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引导示范作用,需要完成的任务参照校级教学名师考核基本任务执行。“取消相应称号”的情形按照校级教学名师考核与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