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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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2024-12-04 10:42  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参照《湖北医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在学校的总体教学要求下,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设立,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秘书由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各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和长期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学专家、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其他委员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主任委员聘任秘书由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就学院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咨询。

第八条  指导拟订学院承担通识教育课程整体规划,以及学院的招生、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对学院开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其他专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指导学院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要点和教学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评估效果

第十条  审议学院教学质量监控方案,对教学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指导,搜集意见和建议,为学院改进教学及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研究学院考试工作,审议、修订考试标准、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等。

第十二条  研究、规划学院的教材建设工作,指导教师主编或参编高质量教材,对各教研室拟选用的教材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评审院级教学奖,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及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研究、论证教学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种专业学科竞赛及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对其它涉及教学工作的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

第二十条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日常事务,召集委员会议。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委员会秘书处(教学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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