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参照《湖北医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在学校的总体教学要求下,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设立,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秘书由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各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和长期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学专家、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其他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主任委员聘任,秘书由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就学院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咨询。
第八条 指导拟订学院承担的通识教育课程整体规划,以及学院的招生、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对学院开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其他专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指导学院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要点和教学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评估效果。
第十条 审议学院教学质量监控方案,对教学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指导,搜集意见和建议,为学院改进教学及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研究学院考试工作,审议、修订考试标准、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等。
第十二条 研究、规划学院的教材建设工作,指导教师主编或参编高质量教材,对各教研室拟选用的教材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评审院级教学奖,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及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研究、论证教学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种专业学科竞赛及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对其它涉及教学工作的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
第二十条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日常事务,召集委员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委员会秘书处(教学科研